天眼查App顯示,近日,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品江坊酒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
判決書顯示,被告蔣芳公司、蒙江公司作為該產品的生產者、制造者,在同一產品上顯著使用與涉案兩商標近似的文字,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億鼎昌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也構成商標侵權;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擅自使用對茅臺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類似標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生產銷售的侵權商品以低于每瓶9元的價格銷售,侵權一年多,累計銷售金額高達350萬元。
本案判決結果為,被告蔣芳公司、蒙江窖酒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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