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
央視網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再審判決后,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侵犯了五糧液對五糧液、五糧春的專用商標權,濱河集團需賠償五糧液經濟損失900萬元。
濱河集團也被責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或者顯著位置標有“九糧春”、“九糧液”的白酒產品。
五糧液與濱河集團的商標糾紛起源于多年前。2010年,五糧液集團打假辦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很多“N糧液”的名牌產品。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九糧葉、九糧春一案。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不侵犯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五糧液集團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2017年11月,該案由最高法院審理。到今年5月底,最高法院已對“九糧液”和“九糧春”侵權案作出再審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濱河集團在其產品的瓶體和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標字樣,特別是“液體”、“春天”等字樣的書寫方式與五糧液公司相似。這反映出濱河集團明顯具有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因此,濱河集團生產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了對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