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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易淘 酒水新聞 2022-08-23 08: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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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修徽州府志序》資料圖片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經驗——橫渠書院筆談】   

      

      作者:劉博山(安徽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安徽大學研究基地研究員);葉(安徽大學徽州研究中心研究生)   

      

      自南宋以來,徽州傳統社會保持了數千年的穩定繁榮,社會文化大發展,形成了“徽州文化”。這不是沒有原因的,而是有很多內在的原因。其中,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和“禮法統治”的具體實踐是極其重要的因素。   

      

      惠州是一個移民社會。東漢末年后,中原戰亂頻仍,舉家南遷。徽州地處江南,萬重山中,自成一統。山越原住民在吳棟政權的統治下,幾經平復,接受了“王化”和啟蒙。于是,部分中原客人遷居徽州,“反客為主”。一方面,他們加強了與土著越人的融合,整合了徽州當地的人口結構;另一方面,北方相對發達的農業生產技術和手工業技術被創造性地移植到徽州,促進了山地經濟的發展。最重要的是,這些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大家族,幾乎直接移植了中原發達的教育和文化,使得儒家文化在徽州鄉村社會得到了極大的普及,得到了堅實的沉淀。各宗族群居,加強宗族管理;所有的氏族都和睦相處,崇尚謙遜和尊重。到南宋時,中原客與土著越人的融合已經完成,文字記載中已經找不到人了;徽州宗族社會的形成,《徽州府志》明代嘉靖記載:“故里舊,唐宋以來數百年宗族遍地。重視宗彝,強調天下之善,從上到下給六親以幫助,都是有順序的。”徽州民風飄逸,清代道光《重修徽州府志》記載:“學弦歌不如戶,鄉民有禮。”于是,徽州的“禮義之邦”應運而生。明代大儒王道坤在《太函集》中說:“新安為禮義之國,慣于人情往來,即為群眾織衣,路上相見,不分功過,尊卑。因為它豐富的遺產和它的受歡迎程度,它已經被知道很久了。"   

      

      “禮義之邦”是徽州傳統社會的基本屬性,也是其鄉村自治的必要前提。本身就秉承了法治和合法的精神,并以此為邊界條件,內部相互呼應。徽州傳統社會的鄉村治理遵循“禮治與法治”的基本原則,形成了一整套方法和步驟,逐步化解了社會矛盾和糾紛,有力地保障了徽州傳統社會幾千年的穩定。   

      

      有些地方難免會有矛盾和糾紛。問題不在于社會是否存在矛盾和糾紛,而在于如何解決這些矛盾,如何處理糾紛。在這方面,傳統徽州社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極好的模式。   

      

      試想一下,某一時刻徽州村落會有一萬起糾紛。惠州是“禮義之鄉”,儒家文化積淀深厚。尊德崇禮是一種基本的社會風尚,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始終以“禮為先”、“法為適度”為原則。這種禮尚往來很少激化矛盾,所以這一萬個可能的糾紛中,至少有九千個是在萌芽之初的禮尚往來過程中化解的。因此也體現了“禮義之邦”的優勢和強大魅力。一旦剩下的1000多條矛盾激化,徽州人不會采取打架等暴力手段來解決,而是會啟動徽州社會內部產生的一種自我調節機制,進入如下的狀態   

      

      第一個程序:當事人與中國人協商解決。這是明清以來徽州鄉村社會解決基層矛盾糾紛最常見的方式,大量徽州文書可以證明這一點。所謂徽州文書,是指歷史上徽州人在特定的社會生產、生活、交往中,為了自身的切身利益而形成的具有唯一性和真實性的原始憑證、書面文件和記錄。迄今發現的徽州原始文獻近百萬份,其中不少是關于農村基本矛盾和糾紛解決的談判和約。作為典型,僅以徽州文書中的易縣文書為例。兄弟之間有和解文件,比如《黟縣一都二圖李家園汪氏文書》的《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圣星同弟圣晃立合墨》,涉及到家庭財產的繼承問題。同一個宗族的三個家族之間有和解文件,如《黟縣十都橫段韓氏文書》的《民國二十年八月十四日兄承來、弟承裕、嫂韓門汪氏三支立同合議墨》,涉及家族財產的權限;姓氏不同的兩個家庭之間有對賬文件,比如336000-30000的《黟縣十都三圖余氏文書》,《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余、俞二姓立議墨》的《黟縣八都四圖金氏文書》。前者涉及兩姓相鄰祖墳的管理,后者涉及兩姓共同購買的風水土地的使用;有三家三姓之間的對賬文件,如《光緒二十三年九月胡、金二姓立合墨》的《黟縣十都豐登江氏文書》,涉及墳地買賣;姓氏之間和解的文書很多,比如《清同治七年三月黃、方、吳三姓立議合墨》的:00-30000,涉及到壩上供水和用水的權限等等。在農村,因建房引發的糾紛很多。安徽桐城有一個“六尺巷”的故事,被傳為美談。其實類似的例子在古徽州比比皆是,也會形成文字依據。他們既有族人之間建房讓路的約定,如《黟縣二都四圖胡氏文書》的《道光四年七月胡社大、吳攀枝、江灶發、萬周如、韓德眾等立議墨合同》,也有族人之間建房讓路的約定,如《黟縣十都三圖余氏文書》的《清乾隆六年七月余應綸同侄文積、文景等立議墨》。成千上萬的激化矛盾走了第一道程序,至少有900個得到了解決。   

      

      第二個程序:調解和仲裁。要區分兩種情況,分兩路。   

      

      第一種情況是:同族人之間產生的矛盾糾紛,帶到祠堂,交給族長和宗族長輩解決和處理。這是徽州宗族社會的特點和優勢。“徽州聚集家族,宗族制度最重。”祠堂建在所有姓氏里。除了祠堂,人口多的宗族也會有祠堂,祠堂不僅是宗族的象征,也是宗族執行管理的場所。所有族裔群體的領導人都由他們的族裔群體選舉產生,   

    支派還會設有門長、房長等,具體執行著宗族的管理。族長在族內地位至高,清代乾隆二年刊刻的歙縣《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之《許氏家規》里就寫道:“古者宗法立,而事統于宗。今宗法不行,而事不可無統也。一族之人有長者焉,分莫逾而年莫加,年彌高而德彌邵,合族尊敬而推崇之,有事必稟命焉。”族人向宗族投訴,既有口頭反映的也有遞狀紙的,后者如《黟縣一都二圖李家園汪氏文書》之《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汪長齡向族老投告外甥余康齡狀詞》等;而祠堂和族長一旦接受了族人的投訴,就會召集族老商議,義不容辭地予以調解與裁決。

      

    第二種情況是:不同族之人產生的矛盾與糾紛,訴之于文會,交由鄉賢來調解與仲裁。在明清徽州鄉村,文會組織十分普遍。它實際上是一種民間自發組織的松散性群眾文化團體,參加成員為當地口碑好的舉人、秀才、未得功名的讀書人及致仕之人,以“言規行矩、講學明道、砥礪名節、宣布教化”為宗旨。文會平常的活動也只是定期聚會,研讀經典、吟詩談文等,類似于“文化沙龍”,而一旦接受了投訴,則立馬成了一個調解與仲裁組織,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古代徽州人十分熱衷于興辦文會,長期都有,各地都有,有的是一村獨辦,更多的是諸村合辦。它們都是社會化的和超宗族性的,由多姓氏興辦及構成,如黟縣的集益文會就有十五姓參與,其所接受的投訴也是具有一定區域性的社會化投訴。對文會的功用與仲裁結果,古代徽州人也總是予以充分認同,直接構成鄉村輿論的導向。清代歙縣人方西疇在《新安竹枝詞》里就寫道:“雀角何須強斗爭,是非曲直有鄉評;不投保長投文會,省卻官差免下城。”

      

    至第二道程序,剩下的一百個矛盾,至少有九十個能得到解決。

      

    第三道程序:鳴官訴訟。這是徽州人對矛盾與糾紛的終極解決方式,也是對最后所剩下的十個仍然會激化的矛盾所能采取的唯一解決方式,由之也體現出了古代徽州人尊重法律、信賴官府、看重法治的精神與意識。至此,徽州社會的所有矛盾與糾紛都得到了解決,而終極解決方式所解決的數量已經相對很小。這也正是徽州各個宗族的期盼。徽州的宗族絕不提倡健訟和煩累官府,并多將之寫入族規家法。如《濟陽江氏家訓》就規定:“子孫不許好訟,好斗,好奢侈。”蕭江氏《祠規》亦規定:“一止祠訟。健訟破家,且開怨府。或有橫逆之來,當虛懷忍讓;或產業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會同門尊公道處分,或畢情勸釋,不許竟煩官府力逞。刁奸如強項不服,祠正副奉宗規呈治,毋玷清門。”最大程度地“息訟”是徽州鄉村社會自我調節機制發揮作用所追求的目標,努力實現的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傳統徽州社會的鄉村治理經驗與做法,有許多值得我們今天總結與借鑒。

      

    《光明日報》( 2020年03月09日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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