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談價錢,我們是賓利。”這是賓利汽車銷售人員的口頭禪。對于普通人來說,這款頂級夢幻跑車我們買不起,但可以租呀!
但是成都中院想要鄭重提醒.你:租一輛賓利在路上行駛,就像是載著一套行走的房子,一定要小心翼翼,千萬別磕了碰了有些情況,保險公司真的不賠!
本案主角顧某就這樣“逃”走了一百多萬元。
案情回顧
男子租車事故,百萬車損引發爭議
2020年8月1日,顧某在成都某商務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商務公司”)租用賓利車一輛,單價4 500元/天,預定租期1天。與會者一致認為:
因事故或使用不當造成車輛維修的,視為顧繼續租賃該車輛,租金在車輛交付前計算;當維修費用超過2 000元時,顧應向商務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用總額的40%作為車輛折舊損失賠償金。
一旦發生車輛事故,乙方和司機必須保護現場,并立即向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報告。
如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應安排維修。
第二天,顧駕車案涉及自行車事故,商務公司將車輛拖至修理廠修理。隨后,商務公司委托鑒定評估公司出具 《鑒定評估報告書》 ,稱車輛更換的零部件和材料費用為1,499,519元;工時及輔助材料費用9.5萬元;車輛折舊損失596724元。
2020年9月16日,案涉車輛維修完畢出廠,維修清單載明:配件總費用為1,509,709.11元;工時費合計12萬元。
商務公司向顧某主張維修費用、租金損失、車輛折舊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本案維修和損失賠償責任如何認定?具體金額又如何認定?
一審裁判
一審中,商務公司訴請顧某按照修理廠維修清單載明的費用支付維修費1629709.11元、租金及租金損失21.6萬元、車輛折舊損失651883.65元。
因顧對評估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書》不予認可,且該報告系業務公司單方委托,一審法院僅參考了該報價。以商務公司實際發生的為準,支持商務公司主張顧支付撫養費1629709.11元。
由于涉案車輛自2020年8月2日至9月16日共維修47天,商業公司主張的租金損失實際已發生在維修期間。因此,根據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顧應支付的維修費用確認為211 500元,扣除顧已支付的4 500元后,顧還應向商業公司支付207000元。
因涉案車輛已經維修,商業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維修對車輛造成了損害,租金及損失主要影響車輛市場交易。商業公司租賃涉案車輛,但該車輛尚未進入交易市場,損失尚未實際發生。商業公司主張的車輛折舊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裁判
一審宣判后,顧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辯稱
公司只提交了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是否實際支付了維修費用,故維修費用并未實際發生。評估公司提供的驗車報告是基于賓利成都報價中所述保養項目的價格對比。商業公司交付的車輛修理廠不是正規的4S修理廠,而是一般的修理廠。其提供的維修清單中有大量配件高于賓利成都報價,維修時費不應按照“一級維修資質”的標準計算。車輛事故發生在2020年8月2日,但商業公司直到2020年8月18日才將車輛送去鑒定,所以2020年8月18日并未開始維修,因為商業公司延遲維修車輛的時間不應計入實際維修期。同時,車輛的出租收入并不是必然的日常利潤,車輛未出租時的空置期與出租時的空置期并不相同
本案為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商務公司將涉案車輛租賃交付給顧某,顧某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顧某應當賠償商務公司涉案車輛損失。車輛貶值損失
商務公司賠償。谷某認為商務公司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造成無法理賠,存在嚴重過錯,但《租賃合同》約定“車輛發生事故,乙方和駕駛人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向交警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故未向保險公司報案的責任不在商務公司。
關于維修費用金額的認定,本案同時存在《鑒定評估報告書》及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其中,《鑒定評估報告書》雖系商務公司單方委托作出,但谷某并未舉證反駁其結論,故該《鑒定評估報告書》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經審查,《鑒定評估報告書》與修理廠維修清單上所載的維修部位和配件名稱基本一致,但修理廠維修清單的部分配件單價高于《鑒定評估報告書》的配件單價、工時及輔料費用也高于《鑒定評估報告書》按一類維修資質標準計算的工時費及輔料費,而本案現有證據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且商務公司尚未向修理廠實際支付維修費用,故對維修費用以《鑒定評估報告書》為準,即1 549 519元。
案涉車輛在谷某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根據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谷某應向商務公司支付車輛維修期間的租金。谷某認為案涉車輛在2020年8月18日評估時尚未開始維修,商務公司有怠于維修的情形,商務公司辯稱因案涉車輛屬進口車輛,修理廠需要調配配件的合理時間。二審法院認為,商務公司解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使修理廠在賓利車輛配件的便捷性上可能不如賓利4S店,但《租賃合同》約定車輛發生事故后由商務公司安排維修,并未明確約定需由賓利4S店維修,谷某亦未對商務公司送由修理廠維修提出異議,故對維修期間的租金不作調整。
據此,二審判決維持谷某向商務公司支付租金損失207 000元,變更谷某向商務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為1 549 519元,合計應支付1 756 519元。
本案判決的關鍵
案涉車輛在一般汽車修理廠維修的費用高于官方報價是否合理?
法官說法
二審承辦法官王果
谷某在一審中對鑒定評估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書》提出異議,在一審采用修理廠出具的維修清單后,谷某又認為商務公司將車輛送交的修理廠并非賓利4S店,且其維修清單上的部分配件價格高于《鑒定評估報告書》的價格(來自于賓利成都官網的配件報價),修理廠維修清單上的工時費也過高。該上訴理由被采納,這是因為通常情況下,汽車在4S店的保養、修理、人工費用高于一般的修理廠,而案涉車輛作為豪華型汽車品牌,其配件具有獨特、稀缺、昂貴等特點,維修標準和復雜程度也比普通的汽車品牌更高,商務公司將案涉車輛送交一般的汽車修理廠維修,更換的部分配件費用高于官方報價,工時及輔料費用也高于按一類維修資質標準計算的標準,且商務公司不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也未向修理廠實際支付維修費用,故對于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以《鑒定評估報告書》為準,認定維修費金額為1 549 519元。
溫馨提示,租車人士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注意安全。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報險,做好防范措施,保持現場完好并通知出租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報警報險且擅自離開現場可能會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的規定,由承租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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