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商標VS“青花窖藏”
編者按:
本期《知識產權視野》刊登三草公司訴國宇公司、華聯超市侵犯商標權案。
本案中,三草公司訴稱,國裕公司在其生產的白酒上標注“青花窖藏”字樣及漢語拼音,侵犯了涉案商標專用權。皇家公司辯稱,其使用“青花窖”作為其白酒系列的商號,而非商標,“青花窖”的文字與三草公司的圖形組合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存在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這方面,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裁定。一審法院認為,國宇公司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青花窖藏”字樣及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漢語拼音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或混淆,從而侵犯了涉案商標專用權。二審法院認為,酒瓶、酒盒上的“青花”是對青花瓷瓶白酒的描述,是指白酒名稱的一種風格,不能起到鑒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且“青花”一詞并未與涉案商標及三草公司等建立牢固的關系。相反,國裕公司從2009年5月開始在其酒瓶和外包裝盒上使用“青花窖藏”、“蘇”字樣。無論是與白酒相關的普通消費者,還是白酒生產、營銷和原料供應企業,都不會將國裕公司在酒瓶和包裝盒上使用的“青花窖藏”字樣與三草公司的注冊商標聯系在一起,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國宇公司的使用并未不正當地侵占或損害三草公司因涉案注冊商標而產生的商譽或利益,故國宇公司并未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三草公司無權禁止國宇公司”。
本案案情與江蘇高院此前審理的“隨堂通”案(知識產權視覺49)相似。二審法院在庭審中再次討論了帶有描述性文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判決。法院認為,在處理商標權糾紛時,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情況,司法判決首先應當明確商標保護范圍的界限,既要依法尊重和保護商標專用權,又要兼顧適當使用相關文字或者要素的當事人的利益。對于相關文字或者元素在商品或者服務中的正當使用,權利人注冊商標的商譽不被利用和掠奪,基于商標權的利益不受侵害,不會造成市場混亂。應當認定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糾紛發生在白酒行業。在這個行業中,涉案商標被核準注冊后,青花瓷、青花茶莊、聚星藍和白王、喚起青花等商標相繼被核準注冊。到目前為止,上述商標均有效,核準的產品均為33類。這說明在白酒行業中,帶有描述性文字的“青花”二字本身并不顯著,商標“”并沒有通過長期使用獲得較高的知名度。“青花”二字與涉案商標及三草公司未建立牢固聯系。當市場上很多白酒生產企業(包括三草公司)采用與“青花”字相關的表述時,中國酒類協會也給出了意見,指出“青花瓷”是白酒包裝裝潢非常常見的,是對產品包裝容器或產品系列的正常描述。這種做法已經成為相關市場的普遍做法。普通消費者或相關企業看到“青花”,會更容易理解為用青花瓷瓶盛酒的描述。因此,權利人在申請帶有描述性文字的商標時,應盡快與商品的來源建立牢固的聯系。如果描述性文字在業內被廣泛使用,商標的權利邊界就有被事實限制的危險。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6年江蘇法院商標疑難案件研討會上,與會人員對本案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并發表了不同的意見。因此,本期《知識產權視野》刊登了這個案例,以供進一步研究。
【裁判要旨】
如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描述、說明特征、質量、數量等。商品的,但不具備區分不同生產者商品來源的功能,那么這種使用就不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屬于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案件信息】
一審:鎮江中院(2015)鎮知民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6)蘇民48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2000年11月28日,案外人沈陽青花副食品釀造總廠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第1482564號“”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果酒、燒酒、黃酒、料酒、汽酒、葡萄酒、食用酒精、蘋果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雞尾酒。該商標仍然合法有效。2009年9月21日,該商標轉讓給案外人沈陽清華副食釀造(集團)有限公司,2011年4月2日,沈陽清華副食釀造(集團)有限公司將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十二個有效注冊商標一次性轉讓給沈陽清華食品釀造有限公司,其中九個商標名為“清華”。
2010年12月30日,亳州三草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草公司)與沈陽青花副食釀酒(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約定將涉案商標獨家許可三草公司使用第33種燒酒及酒精飲料(啤酒除外),許可期限為三年。2013年5月16日,三草公司與沈陽清華食品釀造有限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涉及
案商標在第33類燒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有償獨占許可給三曹公司使用,許可期限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2015年3月17日,三曹公司發現宿遷市洋河鎮國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御公司)生產、鎮江市京口世紀華聯超市加盟店(以下簡稱華聯超市)銷售的“青花窖藏”白酒外觀上突出使用青花商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國御公司、華聯超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
庭審中,三曹公司提交了被控侵權產品即“青花窖藏”白酒兩瓶(詳見附圖2),該白酒外包裝盒及瓶身上部均有一較小的“
”圖標;中部顯著位置均標有“青花窖藏”文字及其漢語拼音“QINGHUAJIAOCANG”,字體較大,其中“青花”二字與涉案第1482564號“”商標的文字部分字形、讀音、含義均相同,僅字體略有差異;下部均標有“宿遷市洋河鎮國御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在涉案“”商標核準注冊后,陸續有“青花瓷”、“青花茗坊”、“巨興青花王”、“惹青花”等商標被核準注冊,至今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且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3類。
二審另查明:
1、案外人蔣守軍于2005年10月14日經核準注冊“蘇譽”繁體字的文字商標,核定使用于白酒、葡萄酒、黃酒、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2009年7月18日,蔣守軍將繁體字“蘇譽”商標許可給國御公司獨占性使用。自2010年起,“蘇譽”商標獲得宿遷市知名商標、江蘇省著名商標等榮譽,并通過使用、廣告宣傳以及贊助活動等方式具有一定知名度。
2、“青花”具有多種含義,就瓷器而言,“百度百科”介紹:“青花瓷又稱白地青花瓷,常簡稱青花,中華陶瓷燒制工藝的珍品,是中國瓷器的主流品種之一,屬釉下彩瓷。青花瓷是用......為原料,......燒成。......原始青花瓷于唐宋已見端倪,......明代青花瓷成為瓷器的主流。清康熙時發展到了頂峰。明清時期,還創燒了青花五彩、......青花紅彩......等衍生品種。”百度百科的網頁還顯示了“青花”瓷器從唐至明清各朝代的發展歷史。
3、百度百科網頁資料顯示,市場上“全興”、“瀏陽河”、“雙溝”、“關公坊”、“景芝”、“西鳳”、“二鍋頭”、“汾酒”、“瀘州老窖”、“孔府家酒”、“四特酒”、“賒店老酒”、“衡水老白干”、“古井貢”、“金沙回沙”、“郎酒”等眾多品牌白酒企業在其生產銷售白酒的“青花”瓷酒瓶以及外包裝盒上使用“青花”、“小青花”、“大青花”、“青花窖藏”、“青花典藏”等文字標識。其中雙溝“青花”瓷系列產品很早即上市銷售。國御公司提供的企業宣傳冊顯示,除國御公司外,江蘇省宿遷市洋河鎮上的江蘇洋河國鼎酒業有限公司、宿遷市洋河鎮釀酒實業有限公司、江蘇洋河名河(海藍夢香)酒業有限公司、江蘇宿遷市洋河名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宿遷市洋河鎮第一釀酒有限公司、江蘇洋河寶典釀酒有限公司、江蘇青花瓷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在其生產的白酒酒瓶及外包裝上使用“青花窖藏”、“青花原漿”、“青花”、“大青花”、“窖藏青花”、“青花瓷”、“青花經典”、“青花龍瓷”文字,有的還生產標有“紅花御瓷”、“藍花瓷”文字的白酒。
4、2013年10月10日以及2014年1月17日,中國酒業協會因為“雙溝”白酒涉及“青花瓷”商標的行政糾紛,先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證明》以及《意見書》,稱“雙溝酒業自從1996年,就開始力推‘雙溝青花瓷’品牌”,“青花瓷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瓷器,我國自古以來就有用瓷瓶作為酒具盛酒的歷史”,并認為目前很多白酒企業將青花瓷瓶作為白酒的包裝容器,“青花瓷”已然成為白酒包裝裝潢的通用名稱。
5、國御公司自2009年5月即開始在其生產的白酒酒瓶及外包裝盒上使用“青花窖藏”字樣。除酒瓶及外包裝上標有“青花”、“青花窖藏”文字的白酒外,其還生產標有“紅花御瓷”或“藍花瓷”的白酒。
6、三曹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其在自身生產銷售的白酒瓶及外包裝上除完整標識自己的商標外,還用較大、顯著字體標示“青花”、“大青花”、“小青花”文字。對于各自在白酒瓶及外包裝上標示的“青花”文字,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組織的聽證程序中,均認為“青花”是表示青花系列白酒的品種,國御公司還認為是因為白地藍花瓷瓶盛裝,三曹公司還認為這是“青花”商標下青花款式的產品。雙方均在產品上正當標識了生產者的名稱和廠址。
【法院認為】
鎮江中院一審認為:
首先,被控侵權產品系白酒,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亦為酒類,兩者構成同一種商品;其次,涉案“”商標系圖文組合商標,由文字“青花”、漢語拼音“QINGHUA”及一枚花型圖案組成,因其獨特的造型而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因在使用時更注重文字部分即“青花”的呼叫功能,故“青花”文字的字形和讀音給人視覺和聽覺的印象更為深刻,構成該商標的主要部分。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注的“青花”文字與三曹公司的“”商標文字部分相比較,除字體略有差異外,字形、讀音和含義均相同,兩者整體上構成近似;最后,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盒及瓶身標貼醒目位置均突出使用“青花”字樣,已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綜上,國御公司未經三曹公司或者商標權人的許可,在其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的醒目位置突出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三曹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關系,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華聯超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亦構成侵權,依法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鑒于華聯超市關于合法來源的抗辯成立,依法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國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因此,在處理商標糾紛中,應當綜合考量,準確劃定商標權的保護邊界。既要尊重并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又要兼顧正當使用有關文字或要素當事人的利益。對于并未利用和掠奪權利人注冊商標的商譽,未侵害其基于商標權而產生的利益,在商品或服務上正當使用有關文字或要素,不會造成市場混淆的情形,不屬于商標禁用權的范圍。
本案中,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國御公司在酒瓶或酒盒上使用“青花窖藏”文字不構成對三曹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具體理由為:
一、酒瓶及外包裝上使用的“青花”文字系描述性使用
眾所周知,青花瓷是中國瓷器的品種之一,我國自古就用青花瓷瓶盛裝白酒。這種盛裝方式具有清新、簡約、淡雅、大方等特點。國御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國內“全興”、“瀏陽河”、“雙溝”、“關公坊”、“景芝”、“西鳳”、“二鍋頭”、“汾酒”、“瀘州老窖”、“孔府家酒”、“四特酒”、“賒店老酒”、“衡水老白干”、“古井貢”、“金沙回沙”、“郎酒”、“豐特”、“高爐家”、“國粹”以及江蘇省宿遷市洋河鎮上的眾多白酒企業等在其生產的白酒酒瓶及外包裝上除標識自身注冊商標外,還使用“青花窖藏”、“青花原漿”、“青花”、“大青花”、“青花瓷”、“青花經典”、“青花龍瓷”、“青花典藏”等文字。此類白酒一般使用白地青花的青花瓷瓶盛裝,“窖藏”、“原漿”等文字系一種白酒工藝或商品名稱。國御公司還生產標有“紅花御瓷”、“藍花瓷”文字的白酒,與“青花窖藏”白酒相配套。三曹公司在自身生產銷售的白酒瓶及外包裝上除標識涉案注冊商標外,還用較大、顯著字體標示“青花”、“大青花”、“小青花”文字。可見,白酒企業用青花瓷瓶盛裝白酒目前較為流行。“青花窖藏”、“青花原漿”、“青花”、“大青花”、“青花瓷”中的“青花”既是對其以青花瓷瓶盛裝白酒的一種描述,與其青花瓷瓶相關聯;也是指代不同白酒企業在同一注冊商標標識下的一種白酒系列或款式名稱。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組織的聽證程序中,對于各自在白酒瓶及外包裝上標示的“青花”文字,也均認為是表示青花系列白酒的品種,三曹公司還認為這是“青花”商標下青花款式的產品。因此,這些不同白酒生產企業之間可以通過其注冊商標或廠地、廠商名稱來識別商品來源,酒瓶及酒盒上的“青花”文字具有描述性,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二、涉案商標與國御公司使用的“青花窖藏”不相同也不構成近似
商標與其他商業標識是否相同或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采用整體觀察、要部比對等方式進行判斷。涉案三曹公司的商標系文字、拼音加圖形的組合商標。其中內嵌植物形狀的黑色倒三角圖形在整個商標中占據絕大部分空間,且相當醒目和顯著。而且,包括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內的眾多白酒企業流行使用青花瓷瓶盛裝白酒,在酒瓶與酒盒上標注“青花”文字。“青花”因具有青花瓷瓶等其他含義,指代不同白酒企業在同一注冊商標標識下的一種白酒系列或款式名稱,因而不具有識別產品來源的作用。因此,該商標雖然可呼叫為“青花”,但其圖形部分為要部,采用要部比對和整體觀察等方式進行判斷,可以看出該注冊商標與“青花窖藏”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三、國御公司使用“青花窖藏”字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
三曹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注冊商標在酒類商品或服務上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審法院還查明,除涉案注冊商標外,已有多個涉及“青花”的商標被核準注冊,且均核定使用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的第33類上。因此,“青花”文字并未與涉案注冊商標以及三曹公司等建立穩固的關聯。而國御公司自2009年5月即開始在其生產的白酒酒瓶及外包裝盒上使用“青花窖藏”字樣,并使用“蘇譽”商標識別商品來源。基于上述理由,無論是與白酒相關的普通消費者,還是白酒生產、營銷以及原材料供應等企業均不會將國御公司在酒瓶與酒盒上使用的“青花窖藏”文字與三曹公司注冊商標相聯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國御公司的使用也沒有不正當地侵奪或損害三曹公司因涉案注冊商標帶來的商譽或利益。故三曹公司無權禁止國御公司對“青花”文字的正當使用。
一審判決:國御公司、華聯超市停止侵權,國御公司賠償三曹公司經濟損失60000元(包括三曹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856元);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三曹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合議庭:湯茂仁、徐美芬、宋峰
附圖1:三曹公司涉案商標
附圖2:被控侵權產品
附圖3:部分白酒企業使用“青花”情況
- 上一篇:京東茅臺怎么買,京東茅臺怎么搶到
- 下一篇:汾酒是哪個集團的,汾酒是哪個集團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