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臨滄市散裝白酒和自制泡酒消費安全散裝白酒包裝犯法嗎,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范散裝白酒和自制泡酒標簽標識,讓廣大人民群眾明白消費,現特發布本通告。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經營有合法來源并經檢測合格的散裝白酒散裝白酒包裝犯法嗎,要按照《臨滄市散裝白酒標識標注規范(試行)》的要求,規范標注產品標簽標識后方可上架銷售經營。
二、自制泡酒的標簽標識可參照《臨滄市散裝白酒標識標注規范(試行)》制作,需標明泡制原料和泡制日期。本通告所稱自制泡酒是指用成品白酒為酒基,加入食品、食品原料或藥食同源目錄內的原料制成的泡制酒。嚴禁在泡制過程中添加使用藥品、野生動物、非食用物質等物品。泡制日期是指將泡制原料首次加入酒基的日期。
三、各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禁止采購、使用無標簽標識的散裝白酒和自制泡酒。
四、為維護廣大市民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敬請廣大市民和消費者不采購、不飲用無標簽標識的散裝白酒和自制泡酒。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銷售無標簽標識的散裝白酒和自制泡酒,對擅自銷售無標簽標識散裝白酒和自制泡酒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
六、本通告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
臨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臨滄市散裝白酒標識標注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散裝白酒標識標注,加強散裝白酒標識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及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臨滄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的散裝白酒的標識標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散裝白酒,是指無預先定量包裝,按計量銷售的白酒。
散裝白酒標識標注,是指附著于散裝白酒的容器上,用以辨識和說明產品信息、消費提示或警示等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總稱。
第四條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散裝白酒標識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保證散裝白酒可追溯。
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中加強散裝白酒標識管理,定期檢查散裝白酒標識及信息完整性。
第二章散裝白酒標識基本要求
笫五條盛裝散裝白酒的容器上應當附加標識。
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于顯著位置,清楚、明顯,易于辨識。
第六條散裝白酒標識所用文字應為規范漢字,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漢語拼音或者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對應的中文字號。
散裝白酒標識所用的計量單位應當為法定計量單位。
第七條散裝白酒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二)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散裝白酒的;
(四)有礙限酒健康教育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令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三章散裝白酒標識標注內容
第八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名稱應當表明白酒的真實屬性;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
(三)上述標準對白酒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白酒真實屬性的自創名稱、商標名稱;
第九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以“%vol”為單位標注酒精度。
第十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配料表或者原料表。配料表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白酒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配料名稱應當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具體名稱,如無上述標準規定的名稱,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的配料的常用名稱或者通稱名稱。
第十一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生產日期。以年月日的順序標注散裝白酒的生產日期,日期標示形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生產散裝白酒所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產品標準編號可以只標注產品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第十三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散裝白酒的生產工藝類型。不得將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標注為固態法白酒。
第十四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
散裝白酒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應當與《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載明的信息一致。
采購來自食品經營者的散裝白酒,應當標注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載明的名稱、地址。
第十五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編號。
采購來自食品經營者的散裝白酒,應當標注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十六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標注“陰涼、干燥、通風”貯存條件提示語。
第十七條散裝白酒標識應當標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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